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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及处理办法(暂 行)

发布者:阚树萱  时间:2018-06-29 22:17:22  浏览:

  

为加强学风考风建设,保障我校本科学生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教育
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令第 41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
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
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
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
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行为的;
7.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8.组织作弊的;
9.使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的;
10.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的;
11.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
第三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的处理:
1.对考试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依据本规定第二条第 1-6 款认定的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依据本规定第二条第 7-11 款认定的考试作弊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4.屡次违反考试纪律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 6 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 9 个月;留校察看
处分期限为 12 个月。
第四条 监考教师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要保留物证和
影像资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完备并填写《哈尔滨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规
确认单》。要求学生确认事实和签字,如学生拒不合作由两名以上监考教师认定
即可。
第五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将《哈尔滨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规确认
单》和完备的违规证据上报学院,由学院教学秘书统一上报教务处。教务处收到
学生违纪作弊材料后,对学生违纪作弊的情况进行查证核实,告知学生拟作出处
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学生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
辩。
第六条 对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
分决定的,由教务处处长办公会讨论形成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作出开除
学籍处分决定的,由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讨论后形成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
审定。
第七条 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申诉和处分解除按照《哈尔滨师范大学学生
纪律处分实施细则》《哈尔滨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中有关条款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教务处。原《哈尔滨师范大学
考试违纪处理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
为准。